[典型案例系列三]
/保护环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以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现结合我院审理的案件,以增强群众对毁林毁草、乱垦滥伐危害的认识,切实推进林草资源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执法司法保障。
买卖双方均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擅自采伐后双方均违法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宋某购买、采伐被告人兰某的杨树。兰某明知双方均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允许宋某进行砍伐树木,共计砍伐142株杨树。宋某将上述砍伐的原木销售获利。经鉴定:被伐林木树种为杨树、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被伐杨树共计142株,蓄积137立方米,被伐杨树价值37000元。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宋某、兰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被告按照修复方案在2026年4月前恢复因其滥伐林木破坏的生态环境,若逾期不履行义务,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73830元。
【前后对比】


【警示意义】
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林木与普通财产不同,它不止具有普通财产价值,更具有独特的生态资源价值。
林木买卖合同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责任方约定不明时,林木出卖人明知林木买受人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或巨大,并予以放任的,构成滥伐林木罪共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文字:韩叶
原标题:《【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二十二)生态伤疤警示录 典型案例追踪(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