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为何有借条,借款却不被法院认可?——民间借贷需“证据链”护航

以案说法

本期关键词

民间借贷纠纷

近日,灵川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三持两张借款总额7万元的借条起诉被告李四还款。法院仅支持了其诉请中的2万元借款,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2010年10月18日,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20000元现金,同日,李四向张三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2万元整,借款人:李四。”

2011年1月26日,李四再次向张三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人:李四。”

庭审中,李四确认2万元的欠款事实,但对2011年1月26日出具借条中的5万元表示未实际收到借款。张三明确表示2011年1月26日借条中的金额5万元的形成系其作为担保人代李四偿还担保公司借款后,李四向张三出具的,并未实际支付借款给李四。

法院经审理认为

GUI LIN ZHONG YUAN

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第二张借条”的5万元是否成立,张三主张系其代李四偿还案外人借款形成,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案外人还款,李四亦对此予以否认。

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民间借贷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张三主张代偿其他债务却无任何痕迹证据,明显有悖常理,难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张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由此,灵川法院判决:认定原告诉请中的2万元借款,并驳回其他诉请请求。

法官提醒

GUI LIN ZHONG YUAN

在日常生活中,为避免产生借贷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当事人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借款慎用现金交易。大额借款尽量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并备注“借款”;若现金交付,应留存取现凭证、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并邀请第三方见证。

2.规范借条内容:借条应明确载明“今通过XX方式收到借款XX元”,避免仅写借款金额。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桂林中院、灵川法院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以案说法 | 为何有借条,借款却不被法院认可?——民间借贷需“证据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