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依据,其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部分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后拒绝配合重新鉴定,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认定?一起了解吧~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被告陈某(化名)驾驶小型客车在共青大道某加油站路段左转弯驶出时,与原告李某(化名)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基于该鉴定结论,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约13万元。
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准许后,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原告李某未按约定配合鉴定工作,导致重新鉴定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共青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确定被告陈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曾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原告未予配合。经本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原告自愿撤回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经核算,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2.5万元。鉴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上述赔偿款项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交通事故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受害人应对其主张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评定涉及法医学检验的专业知识,当事人及审判人员无法从专业层面对鉴定结论进行判断,且伤残等级的评定对确认赔偿金额具有较大影响。
当案件中存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时,若另一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合理异议并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为客观评定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在此情形下,若经法院释明后,受害人仍拒绝配合进行重新鉴定,则法院可依法对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损失不予支持。受害人可在完成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后,另行主张相应赔偿。
一审:王鹏
原标题:《拒绝配合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法院: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损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