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16日)是世界噪声日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噪声问题
我国对噪声污染防治与听力保护日益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自2022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
本期云南普法微信公众号
“你问 · 我答”栏目
聚焦“噪音扰民”话题
我们选取了在公众号后台留言相关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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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学法网友刘女士:
我家楼上的房屋自去年9月出租后,楼上租户经常在凌晨5点、6点因使用大功率豆浆机、石臼等噪音扰民。由于家里有上夜班的家人和即将中考的学生,我多次尝试敲门沟通,但对方一直未开门回应。直到最近一次,对方终于开门了,但开门的男士一张口就对我破口大骂。面对这样的无效沟通,我应该如何有效维权?

针对楼上租户凌晨噪音扰民的问题
入选省级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的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娟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依法维权:
答
一、固定证据,需多次录制噪音视频,视频要显示录制的时间、时长、噪音类型。
二、协商处理方式:1.可联系物业,由物业上门劝阻;2.可通过物业联系业主,由业主与该租户进行沟通;3.从物业或业主处获取租户的联系方式,自行与该租户沟通,并保留好与租户的沟通记录(短信、微信、录音)。
三、行政处理方式:1.向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投诉;2.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对租户进行警告或罚款。
四、诉讼处理方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可能需要鉴定噪音是否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六条: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 | 云南普法
原标题:《普法强基 · 你问我答 | 世界噪声日,一同聚焦:楼上邻居凌晨扰民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