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六十七期)】抗拒执行必受惩处,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以案释法·以法为鉴

案情简介

李某(化名)同赵某(化名)、王某(化名)签订买卖协议,出售价值9000元的家具一套,后因赵某、王某分居拒不履行协议,李某诉至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赵某、王某分别承担4500元案款,赵某、王某同居期间名下共同财产他案处理。赵某履行期届满后,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传唤期间拒不报告名下财产,并挑动家属情绪,以聚众哄闹的形式扰乱立案大厅秩序,以此抗拒执行,试图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结果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对扰乱立案大厅秩序的相关人员予以训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赵某主动履行案款4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赵某的行为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一、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经调解达成协议,赵某、王某各自承担4500元债务的履行义务明确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赵某在履行期届满后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已构成违法行为。

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赵某不仅拒不履行义务,还实施了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1)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2)煽动家属聚众哄闹,扰乱法院立案大厅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扰乱司法机关工作秩序的,可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

本院依法对赵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后,其立即履行了全部债务,这充分说明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都是徒劳的,法院有充分的强制手段保障胜诉权益实现,对抗执行只会加重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执行程序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最后防线。所有被执行人都应当依法主动履行义务,任何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当事人亲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切莫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签发:钱快乾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六十七期)】抗拒执行必受惩处,法律权威不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