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保险人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5日,曾某驾驶小车在湘阴县杨林寨乡与冯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湘阴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平安财险某分公司按照其与被保险人曾某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向曾某支付了车损,并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基于冯某在人保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平安财险某分公司对冯某和人保财险某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支付保险代偿款。

本案中,冯某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曾某对冯某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平安财险某分公司行使代位权起诉冯某及其保险公司,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现两被告的住所地虽不在湘阴县,但侵权行为地位于湘阴县,故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依法受理了此案。

法官说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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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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