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实生活中,隐名登记、委托登记、代持房产登记等现象屡有发生,在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和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真实权利人应当如何维权?

案 情 回 顾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7月被告以征信无法贷款买房为由请求原告帮助其代购房屋,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遂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代购并代持房屋。2023年7月27日,原告就案涉房屋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原、被告在房屋中介的见证下共同签订《公证》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帮助被告贷款购买案涉房屋,该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房屋贷款由被告偿还,如被告逾期不还,原告可凭此公证向法院起诉。之后,原告如约为被告代持房屋,然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房屋贷款,致使原告不得不承担贷款至今。

裁 判 结 果
经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确认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已为被告垫付的按揭贷款,由被告分期偿还。

法 官 心 语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式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定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力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力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风险极大,被借名人若将房屋抵债、出售、出租或被查封拍卖,借名人可能面临无法将房产变更为自己名字的风险;借名人不按约偿还按揭贷款,被借名人也会先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提醒广大群众买房时谨慎“借名”。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供稿丨沈巷法庭
编辑丨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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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鸠案说法】借名给他人买房,还要帮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