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2025】69
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知情权是保障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权利。当股东与公司就知情权的行使产生争议时,如何依据法律准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王鑫法官审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甲公司辩称,周某从未向公司提交过任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甲公司一直遵循财务公开的经营原则,从未向周某隐瞒财务数据,也没有对周某获取财务数据设置任何障碍,周某完全可以随时到公司进行查阅,故周某采取诉讼的形式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上的必要,请求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提供本公司自2022年6月起至2024年5月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周某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由原告周某在被告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地点在被告实际经营地办公区域内,查阅、复制时间为5个工作日;被告提供本公司自2022年6月起至2024年5月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有关周某查阅,上述材料由有关周某在被告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地点在被告实际经营地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5个工作日;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无论是股东还是公司,都应当熟悉并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或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旧)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修订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撰 稿丨崔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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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丨股东想查账,公司不让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