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人到期债权?
到期债权应该怎么认定?
又该如何执行?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法官,这是我的执行申请书,李某欠我租金46万元没给,我正好发现张某欠李某50万元,我想申请法院直接执行张某,把钱给我。”
刘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李某租赁刘某的楼房经营超市,租期3年,每年租金23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付清了当年度的租金。碍于朋友间的情意,第二、三年度的租金到期后,刘某均未向李某催要。2022年4月,刘某发现,李某已从房屋搬离,并联系不上。无奈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承诺2022年12月31日前将欠付的租金46万元履行完毕,并申请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履行期限到期后,经刘某多次和李某联系,李某均以投资失败、暂没有能力等种种理由推脱。2023年2月3日,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李某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进行了冻结,未发现有可执行的钱款。又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股权等进行了多次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和刘某联系后,刘某也不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审理

2025年3月7日,刘某向法院联系,称其发现李某对张某享有到期债权50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执行李某对张某的到期债权46万元。
2025年3月8日,法院向张某直接送达了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告知张某若有异议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
期限到期后,张某亦未履行义务也未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便在46万元范围内冻结了张某的银行存款。得知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使用后,张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称其已不是李某的债务人,早已向李某履行完毕。
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张某提交的证据上的转账时间全部发生在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的时间之前,故张某的异议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张某异议请求被驳回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扣划了张某账户内存款46万元,刘某的胜诉权益得以全部实现。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需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本案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通知。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当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
对于该异议人民法院不进行审查,但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但第三人予以否认的除外。如果第三人提出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异议后,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申请人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对其强制执行后,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文字:王方亮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颜亚畦 校对:郅硕 张婉青 审核:刘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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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