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引纠纷 法官释法巧化解

近日,张某与王某房屋漏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承办法官的高效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6年原告租用被告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商铺,双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了自己的经营对铺面进行了装修,2022年7月因暴雨该店面屋顶有大量垃圾堆积,排水不畅,导致屋顶漏雨,造成原告店内的服装及室内装潢受损,损失价值共计2万元。2024年9月9日,再次因暴雨造成房屋大面积漏水,导致店内服装被污水浸泡,造成损失约4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合同已于2024年7月解除,被告给予原告搬出期限最晚为2024年9月8日,本案漏水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且房屋漏水因为楼顶堆积垃圾导致的流水不畅。同时屋顶作为公共区域,排水管为公共设施,并非被告所有,被告没有法定管理义务。再者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或者任意一方违约,装修归被告所有,不退还原告任何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积极同双方当事人沟通,告知作为出租方的被告,虽然双方并未续签租赁合同,但是原告的损失确系被告房屋漏水导致,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案涉房屋具有管理维系的义务,双方并非租赁合同纠纷,系侵权责任纠纷,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同时,对原告释明,虽然被告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合同到期后,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续签租赁合同,且给予了原告合理的搬离期限,但原告却一直未搬离案涉房屋,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法官释法明理,采用背对背调解等方式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全力提升每一个案件的办理精度、速度和温度,既用法律明是非,更用情理暖人心,以“小案件”守护“大民生”,努力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修复社会关系的黏合剂。

原标题:《房屋漏水引纠纷 法官释法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