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心•法护春耕|别再傻傻分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大揭秘

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与之相关的权益问题至关重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这两个听起来极为相似的概念,却蕴含着诸多不同之处。很多农民朋友在涉及土地流转、经营等事务时,常常被这两个概念搞得晕头转向,一不小心就可能埋下纠纷的隐患。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到底啥区别?双阳法院带你看懂背后的法律门道!

两个案例秒懂两权关系

案例一

李大爷是村里的老农户,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从村集体那里获得了5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多年来一直靠着这片地种植粮食。后来,随着年龄增长,李大爷体力不支,便和同村的小张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将这5亩地流转给小张经营,期限为5年。在这里,李大爷拥有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他基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通过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而取得的权利;而小张通过流转合同获得的则是土地经营权,他可以在这5年期限内对土地进行经营,比如种植经济作物、开展特色养殖等。

案例二

某村有一块荒山,村集体决定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承包。外村的王老板看中了这块地,经过激烈竞争,成功中标,与村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获得了这块荒山的经营权,打算用来发展林果业。在这个案例中,王老板因为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他通过合法的招标承包方式,获得了土地经营权。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概念辨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是受让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占有,利用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四组关键词看懂两权区别

01

权利主体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而不能是内部的自然人或者外部的其他主体。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只要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均可获得土地经营权。像通过招标方式获得荒山的经营权的王老板就是外村人。

02

设立方式不同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只有一种:是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所有权人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而设立。

设立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民事主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直接订立流转合同设立,就像李大爷和小张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二是民事主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承包合同而设立,例如王老板承包荒山的情况 。

03

权利内容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更为丰富和全面,它包含了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如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在承包土地上开展各种合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发包方一般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承包地。

土地经营权主要侧重于对土地的经营使用和收益权。土地经营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但土地经营权人一般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拥有的处分权,其对土地的经营活动也需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

04

权利期限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地经林业部批准还可以延长。而且,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还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则依据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的约定而定,短则几年,长则可能到二轮承包期末,但一般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原标题:《正心•法护春耕|别再傻傻分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大揭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