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首次仲裁申请被驳回,
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孙某就同一事由再次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孙某能以此通知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审理。
一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24年5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孙某与石成建材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23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1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申请请求。
2024年9月,孙某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孙某与石成建材公司在2018年至2023年1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同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以“其他”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3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孙某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同日以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为依据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113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并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至2023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
法院审理
原告依据与113号仲裁裁决书同样的仲裁请求,于2024年9月27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仲裁请求已经没有提请诉讼的事实依据。原告的起诉已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作出处理,且相关事实已经确认,仲裁裁决书也已经生效,不符合向法院起诉的条件。原告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向作出仲裁裁决的机关申请解决。同时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同一事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上述案件应实行仲裁前置,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正当的对仲裁裁决不服寻求救济的途径。
本案中当事人认为自己钻了法律的漏洞,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恶意进行重复仲裁,进而重新获得向法院十五日起诉的时效,看似“聪明”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实施。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无新事实或法律依据,重复申请仲裁或起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拖延履行义务。
若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有错误且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是如发现证据伪造、程序违法等,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供稿 |王 杰
编辑 | 卢欣然
原标题:《【小蒙说法】同一事由再次申请仲裁,能重新计算起诉时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