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缺失、部分事实难以查明......法院更需展现出司法勇气与智慧丨听鉴

原创 成小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调查过程中,法官凭借高超专业素养与精湛能力,从繁杂案件信息中抽丝剥茧,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5年1月8日,四川高院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感谢信。信中,一位四川省政协委员对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纠纷中的付出表示感谢。

这封信缘起于成都中院二审改判的一桩叉车工胡某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本期主笔人:李垍璁

成都中院

民二庭法官助理

2022年5月,某公司关键零件在厂区遗失。叉车工胡某将装有价值6万元零件的木箱运至废料区,公司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胡某不服,起诉索赔。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万余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中院。

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审理时,承办法官却犯了难。

本案审理的核心在于判定“员工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但关键证据 “胡某转运过程” 因监控损坏而缺失,使得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判定变得异常艰难。

而胡某在回答其搬运案涉木箱时现场是否有人及此人身份问题时,多次改变说法,也使得案件愈发扑朔迷离。

“难”并没有吓退承办法官,合议庭迅速梳理、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存在分歧、认定不一致的要点:

#听鉴·判决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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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涉木箱位置:公司坚称木箱置于黄线内的毛料区;胡某却称木箱位于黄线外,处于厂区内专门放置废弃木箱的道路中央。

2.搬运指令:胡某是否按照上级指示搬运案涉零件。

3.检查责任:作为运输人员,胡某有无检查所运物品是否异常的责任。

4.搬运感知:案涉零件重55公斤,胡某却认为是个空木箱,其在驾驶叉车搬运时是否会有明显感知。

5.损失认定:零件失而复得,但公司已补订并支付6万元货款,该损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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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明本案事实,合议庭开启“侦查”模式:

#听鉴·判决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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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勘验查真相:法官组织胡某与公司员工前往现场,针对案涉关键事实展开细致勘验。现场问询过程中,胡某与公司员工共同确认,在毛料区堆满的情况下,确实存在将装有零件的木箱放置在黄线外的情况。

2.通话记录破谎言:胡某称奉上级指示送案涉木箱至废料区,却无其他证据。其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上级于2022年5月7日16:03 致电胡某,而视频显示案涉木箱16:06才到公司厂房,表明当时上级不可能知晓案涉木箱情况并下达指令。

3.职责核查证违规。依据岗位职责规定,结合胡某案发前已从事两年叉车运送工作经历,其在未核实案涉木箱相关情况时便实施运输,不符合操作流程。

4.损失核定明结果。为找回零件,公司组织人员多方查找,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在案涉零件找回后,公司曾与零件生产商沟通,尝试退回“重新定制的零件”,生产商以该零件为非标件明确拒绝,6万元货款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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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妥善的裁判,本案先后召开了五次专业法官会议,围绕案件细节,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方面展开深入研讨,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要点。

合议庭认定:

胡某违反工作职责,在未提前确认木箱内容的情况下将其搬运至废料区,确为“严重失职”。定制零件具有唯一性且生产商拒绝退货,实际损失已形成。并且,胡某行为造成损失远超《员工手册》规定的5000元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公司因胡某重大过失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解除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改判后,劳动者坦言:“没想到一件小案能查的这么细,我服!”。公司负责人特送来锦旗,表达对成都中院的感谢。

“劳动争议不是‘和稀泥’,越是关系企业发展、产业安全的案件,越要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该案审判长表示。

民事案件事实查明通常依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在这一环节往往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然而,当面临关键证据缺失、案件事实部分难以查明的复杂情况时,法院更需展现出化被动为主动的司法勇气与智慧。

本案历时1年有余,最终通过3次开庭调查,2次现场勘验,5次合议庭讨论,5次专法会讨论,在若干可能中探究唯一真相,终将事实查清予以改判,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企业发展之间划出精准刻度。

从车间到法庭,从零件到法槌,这起小案让我们看到:

每一起“铁案”背后,都是司法者对真相的执着追寻,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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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66期 >

文稿丨民二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董秋彤

二审丨张子纯

三审丨苏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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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键证据缺失、部分事实难以查明......法院更需展现出司法勇气与智慧丨听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