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消费者心仪的瑜伽私教老师中途离职,不愿接受瑜伽馆为其更换老师,能否要求瑜伽馆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本期以案说“典”,一起看槐荫法院侯娅民法官审理的这起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某瑜伽馆辩称,其于2024年1月6日与宋某约定的私教课程,有效期为6个月,到期后馆里本着服务至上的态度让原告继续上课,2024 年7月26日姜老师离职后,为原告安排了馆里最好的私教遭到原告拒绝,原告同意有效期及课程不予退款后才缴的费,故不同意退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退还原告剩余课程费?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宋某虽未提交双方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但结合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法院可认定宋某在某瑜伽馆花费6000元购买姜老师的20节私教课加赠送1节私教课,某瑜伽馆为其提供私教课程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宋某已按约定交纳了服务费用,某瑜伽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培训服务。因授课老师离职,宋某主张退还剩余款项。本案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具有强制履行的可能性,宋某有权要求退费。关于退费金额,某瑜伽馆主张有效期六个月已届满,不应退还费用。宋某共缴纳服务费用6000元包含21节私教课费用(其中1节为赠课),某瑜伽馆应当提供同等价值的服务,宋某仅上过12节私教课,某瑜伽馆主张期限届满不予退费有失公允。经计算,某瑜伽馆应退还宋某瑜伽私教课程费2400元(6000元/20*8)。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某瑜伽馆退还宋某瑜伽私教课程费24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撰 稿丨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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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课没上完私教离职,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