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探案例库
-共探案例库 深思法与情-
栏目介绍: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大量权威案例,有力地规范了裁量标准,切实提升司法公正和权威。只有认真研读其中案例,深刻领会裁判要旨,才能真正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示范价值。在案例的检索与研读中,我们发现许多案例值得进一步归纳和深入思考,为了共同学习、共同探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特开辟此栏目,即《“喵”探案例库》,“喵”即为“妙”之谐音,栏目的主人公是一只名叫“小六六”的小狸猫以及城中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助理们。狸猫“小六六”会根据研读案例库时产生的问题发问,由不同的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解读。“探库”系为更好地对案例库进行理解与应用,见解或不够深入、逻辑或不够周密、文采或不够出众,但分享和共同学习之心却一点不假。望读者不吝赐教,与城中区人民法院干警共探案例库,深思法与情!
——栏目主编 朱晓柳
第七期(刑事篇)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准确区分
本期撰稿人:刑事审判庭法官 雷林

狸猫小六六:我最近看到一些案件,有些定了组织卖淫罪,有些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他们之间区别点在哪里?有哪些共性?怎么准确认定罪名?雷林法官,可以谈谈你的认识吗?
雷林: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个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的犯罪行为,对个人及社会都具有很大危害性,但两者又有区别之处。
较之引诱卖淫行为,容留与介绍行为在案例中更为常见,罪名认定时也经常存在争议。容留介绍卖淫罪具体表现为明知是卖淫人员而为其提供场所;介绍卖淫罪具体表现为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卖淫行为完成。容留、介绍卖淫可以同时构成,也可以单独构成,根据被告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认定其触犯的罪名。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控制、管理为核心,对卖淫活动进行安排、调度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值得注意的是,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行为尤其是犯罪手段上通常有竞合之处,部分组织卖淫行为采取了容留等手段,进而管理、控制卖淫活动,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包容竞合”,即以重罪包容轻罪,适用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关于对两罪定性的争议依然存在。故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司法认定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2023-05-1-368-005周某组织卖淫案为例,其中,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即组织卖淫行为人最主要的行为特征是对卖淫活动进行了管理、控制,而容留卖淫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既不管理,亦不控制,而仅仅提供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以及流动场所,对卖淫人员在何时卖淫、向谁卖淫、如何收费等均不过问,只收取一定的场所费用甚至不收取任何费用,至于卖淫人员的日常活动,均由卖淫人员自行安排。

城中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雷林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躲避打击,实施的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认定其行为是容留、介绍卖淫还是组织卖淫,更多的要看被告人具体实施了哪些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在卖淫活动中具有实质的管理或控制的作用。比如对卖淫人员是否制定卖淫项目及收费标准、是否确定上下班时间、是否告知奖惩制度、利润分配等,对于卖淫人员对行为人具有较高人身依附性的,卖淫人员同时达到三人以上的,可以考虑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仅是提供场所或提供场所的同时向卖淫人员介绍嫖客,收取介绍费或者房费,对于卖淫人员其他行为不过问、不管理,卖淫人员对行为人人身依附性较小,则通常考虑评价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狸猫小六六:嗯,现实中的案例往往要更具迷惑性。以往那种人身控制性非常明显的案件中,卖淫人员的吃、住、行都受到组织者的控制与安排,这类案件在定性上意见都较为统一。然而,随着社会通信方式的发展,司法打击的严厉,这一类属性偏“硬”的方式愈来愈少,取而代之的是一些“软”组织,使这一类型的案件颇具迷惑性。卖淫时间可能不那么固定,随时联系随时到达;人员亦可选择请假或一段时间不从事卖淫工作,人身依附性可能不再特别明显。这种情况下,认定就十分困难了。在这种分界不再那么明显的困境中,本喵觉得“量变引起质变”是一种可以借鉴的思维方式,这就要求我们更加细致地对案件的每个环节、程度进行深入分析、评估,以此准确认定罪名。其实,这种“量变引起质变”的思维与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也并不矛盾,并对保证刑罚体系的连续性颇有助益。
另外,还要提及的是你提到的包容的问题,组织行为中常常会包含介绍嫖客、提供场所等,罪名间的行为要素并不互相排斥,这一点,在行为类型符合“组织”特征,但不达“组织卖淫罪”入罪标准,却又符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基本犯罪构成与入罪标准时的罪与非罪及罪名的选择上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雷林:小六六,我们英雄所见略同啊,下次见啦!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喵”探案例库】第七期: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准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