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昌县法院集中审结六起“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乘他人,在城区内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16mg/100ml。
被告人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国道线行驶时,因操控不当与前方行驶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认定,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01mg/100ml。
其余案件也基本都是行为人在与亲友聚会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还有公职人员犯罪情况。

供稿:永昌县法院 韩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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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醉酒驾车“驶不得”,以身试法“刑”动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