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两份孝心,一道难题,一场关于亲情与责任的监护权争夺战!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了监督、管理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民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照管被监护人的职责。近日,延吉法院朝阳川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兄妹俩因父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纷纷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

老李(1950年生人)和老伴宋某育有一双儿女(儿子小利和女儿小美),2020年老李被诊断脑梗死,便一直由老伴宋某照料其生活起居。2023年宋某去世后,经老李的子女申请,老李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儿子小利和女儿小美均不便亲自照料父亲,经二人商议后,由小利将父亲安置于A敬老院。2024年3月,小美以老李身体不适为由擅自将老李从A养老院接回自己的住处,于2024年5月又将老李送往B养老院。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由小利保管老李的工资卡、医保卡,2024年4月至今由小美保管老李的工资卡、医保卡。期间,小利与小美因处理老李的财产、养老问题存在分歧,素有积怨,多次以自己作为老李的监护人更有利于老李为由发生争执,二人分别向延吉法院提出申请,指定其为老李的监护人。

法院受案后,决定合并审理该两起案件。经审理认为老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需监护人进行监护。老李的妻子已去世,小利、小美申请指定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经调查了解,小利、小美均不存在侵害老李利益的行为,且均表示今后将定居本地照顾老李。最终法院结合与老李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等因素,指定小利、小美共同监护,并提出二人应定期向对方报告对老李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等情况。

法官说法

本案中,如果仅仅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老李的监护人,可能会使得兄妹二人之间的隔阂进一步加深,或为老人的赡养问题互相推诿扯皮,均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所以最终判决二人共同担任老李的监护人。特别提醒,子女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切实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撰稿:金纯

初审:梁静

复审:王薇

终审:潘帅 胡晓倩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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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两份孝心,一道难题,一场关于亲情与责任的监护权争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