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将投保的非营运性质车辆用于有偿货运活动,致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车辆在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使用案涉车辆在货拉拉平台注册认证,从2022年10月起至事故发生日期间共接单达100次,且车身明显张贴有“货拉拉APP”标识,且本案证据足以证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从事营运活动。案涉保单载明的条款内容和形式显示某保险公司就法定免责事由履行了提示义务,应认定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约定,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二审维持原判。




随着货拉拉、滴滴等网约平台的不断发展,在平台上接单开展客运或货运的灵活就业模式越来越普遍,将自家非营运性质的车辆用于货运、客运或出租给他人营运的情况亦不断增多。而有的车主为节约保费,将其日常营运车辆投保非营运险,导致由此引发的保险纠纷时有发生。因营运车辆的使用频率高于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相应增加,保险公司据此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类并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
司法实践中,涉营运车辆的情况不尽相同,此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免赔,故这两点的认定是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尊重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障保险消费者利益相统一原则。
一、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发生改变需结合车辆具体的使用方式进行审查。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营运车辆可分为客运和货运两种,生活中常见的是网约车、顺风车、自用货车。网约车模式中,非营运性质车辆使用人在相关运营平台注册账户、接受订单、收取费用且服务对象为不特定人群,符合营运特征的,无论是客运还是货运,均可认定构成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顺风车则与网约车有着本质区别,顺风车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与合乘人员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相助,不应视为营运车辆;但如是以顺风车为名,实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运输活动的,可结合该车辆的接单频率、接单模式、收费标准、行驶路线综合认定。自用货车则通常是车主为运输自己的货物、产品等而使用的车辆,如将自用货车用于有偿货运活动且持续时间长的,可认定车辆性质为营运,本案肇事车辆即是此种情形。
二、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应从重要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三个方面入手,并结合车辆用途、所处环境、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等是否改变来综合认定。首先,目前法律法规对于车辆增加的危险影响保险公司是否继续承保或提高保费的程度并无详细规定,故可结合保险合同中列举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加以判断;其次,车辆增加的危险并非偶发、瞬时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持续存在;第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能预见到的危险增加程度已经打破对价平衡,使得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大幅提高,如原本仅是家庭自用的小汽车被改装为载货汽车并进行营运活动。本案中,肇事车辆投保性质为非营运,但保险期间被用于营运活动且持续时间长,扩大了车辆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风险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对该危险的增加是不可预见的,故可认定该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本案例也给广大车主一个提醒,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投保。如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应依约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指引进行保单变更,否则,因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原标题:《跑“货拉拉”出事故,100万保险拒赔,为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