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个人破产:自然人债务围城的“门”

类个人破产是指针对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因债务过重无法清偿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原则及精神,将其所有债务集中起来,在充分调查其财产情况并与债权人协商谈判、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合理分配,实现集中清理的目标,促成诚信债务人信用修复,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生存权。

类个人破产主要适用于因经营失败、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陷入债务困境的自然人,恶意逃债者、奢侈消费者等不符合适用条件。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通俗易懂的比喻来理解类个人破产。

把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想象成一名登山者,由于种种原因,他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背包”,攀登途中还遇到了“失业、疾病、生意失败”等意外极端天气,他发现自己体力透支、失去补给、寸步难行,“背包”越来越重,甚至快要坠崖。

这时,人民法院就如同一支专业的高山救援队,这支救援队虽然不能直接把登山者空送到山顶,但会帮助他制定新的攀登计划。救援队会要求登山者卖掉帐篷、高级护目镜等多余物品,自行为“债务背包”减重,保留他此时体力范围内能承受的“债务背包”重量,为他留下睡袋、干粮、急救包等攀登及生存所需的必备品。

登山者要在救援队的全程监护下按照新的攀登计划稳步前行,在监督期结束后,他可以扔掉剩余的“债务背包”,开启新的无负重的攀登之旅。

负债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希望。类个人破产不是会让人飞顶的魔毯,但它能规划可行路线,在绝境中创造继续攀登的可能。

类个人破产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公平有序的受偿机制,同时也使债务人能够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获得债务豁免或重整,给诚信债务人“从头再来”的机会,践行了对生存权的保障,可以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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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首批“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法院以来,不断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审判执行实际出台并修订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从适用范围、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对债权人的效力约束、信用考验期的设置、债务免除的模式等方面规范实务操作流程,保障个人债务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试点以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全省首例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周某类个人破产案,全省首例基于债务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之特殊情形裁定免除债务的钱某某类个人破产案,债务人因不诚信行为致终结债务清理并罚款的苗某某类个人破产案,通过更生程序妥善化解债务人多类型债务的赵某、李某类个人破产案等案件,共有13名债务人通过更生程序获得重生,1名债务人通过清算直接免责。

3月21日下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揭牌设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将类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联合推进,因经营企业而负债的个人,是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中心可优先辅导因经营企业负债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启动类个人破产程序,并与企业破产程序协同办理。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场债务的诚信个人,都可以至中心寻求帮助,接受启动类个人破产程序前的专业辅导。

文编:吴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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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类个人破产:自然人债务围城的“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