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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5年3月
2024年6月,装修工人张某在西固某小区从事室内装修,路过楼道时不慎踩到了地面上洒落的不明液体,当场滑倒在地。令人没想到的是,导致张某滑倒的液体并非水渍或油污,而是高浓度硫酸,加之当时天气炎热,张某的衣着单薄,造成其手臂前臂,臀部等接触部位被硫酸严重烧伤,当即被送医治疗。后经查,硫酸系楼上住户李某家所有。事发当天,李某将自家未使用完的一瓶硫酸与其他废品一同放置在楼道内,并联系了一名收废品人员上门回收,但不知是何原因,残存的部分硫酸洒落在楼道地面,致使张某摔倒并烧伤。张某住院治疗十余天,自行支付了大量医疗费用,并于出院后找到李某要求赔偿,但均遭到李某拒绝,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己受伤的经过及遭受到损失均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理由是他知道硫酸是高危险物品,丢弃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专门叮嘱废品回收人员废品中包含硫酸,要求其妥善处置。此外,李某表示原告张某摔倒的地点距离其家门口还有一段距离,而他当天除将硫酸及其他废品放置在楼道外再未出过房门(有楼道内的监控为证),故认为是废品回收人员保管不慎导致硫酸洒落在地,与自己无关,原告张某应向这名废品回收人员主张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的辩解看似有理有据,但在法律上能够成立吗?我们知道,在一般的侵权认定中,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确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本案中导致侵权损害结果的是高危险化学物质(硫酸),法律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加重了高危险化学物质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见,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其所有者、占有者、使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办案法官认为,被告李某系案涉浓硫酸的所有人,无论其在丢弃时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是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都应当对案涉硫酸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废品回收人员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办案法官综合案件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硫酸洒落在楼道系废品回收人员保管不善所致,在被告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应将废品回收人员的原因力介入作为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即被告李某)的减责事由。此外,即使日后被告提出证据证明涉案事故系废品回收人员的责任,也只能作为被告与废物回收人员内部追偿的依据,被告李某不能以此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承担张某因受伤所受的全部经济损失3万余元。宣判后,被告李某表示服从判决并当庭履行了赔偿款,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硫酸或其他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质,必须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妥善使用、妥善保管,千万不可随意放置或丢弃,否则一旦发生损害结果(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所致),高度危险物质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都免不了承担赔偿责任。原标题:《【西固法院案例】硫酸洒落地面致人滑倒受伤 “无过错”也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