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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该案开庭后,李某提出,虽然他和欧甲签了借条,但是并未收到借款。2011年矿区开采结束,各方进行结算,结算明细中明确载明:李某实际投资206万余元,与最初约定的450万元相去甚远。此外,260万元是大额资金,虽然双方签了借条,但是欧乙却并不能提供转账记录来证明欧甲向李某提供了借款。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要有能证明双方达成一致借贷意见的证据,即借条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注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种类、货币种类、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及还款时间等。此外,还要有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有了完整的证据,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作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THE END
文案:邵奇
编辑:符欣
一审:周莹
二审:王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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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只有借条能否胜诉?——万宁法院审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