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单独还债16万,能向男方追偿吗?看紫阳案例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债务一人一半,

但前夫一直未还,

代为偿还后,

能向前夫追偿吗?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紫阳高滩甄美丽起诉贾英俊离婚,经紫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偿还高滩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的100000元及利息由两人各自清偿一半。

离婚后,贾英俊对此债务一直置之不理,经债权人多次催要,甄美丽筹款于2024年9月19日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故甄美丽起诉贾英俊要求贾英俊向其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

法院调解

2025年3月,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人通过了解案情及审查相关证据,考虑到双方曾是夫妻,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更有利于缓和双方关系、促进孩子更好地成长,便将甄美丽与贾英俊一同叫到高桥法庭。

贾英俊称当初为了尽快离婚才同意债务共担,共有的房屋归甄美丽。现希望承办人能够重新审理与甄美丽的离婚纠纷,承办人遂向其普及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婚姻家庭等相关法律知识,劝导其顾虑双方曾经的夫妻感情及考虑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经承办人多番调解,贾英俊最终同意支付甄美丽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当庭支付10000元,剩余部分按时间分期完成支付。至此,案结事了。

承办法官:阮书讷

夫妻离婚时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债权人可要求任意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或妻不能以双方的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但一方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字:高桥法庭 田成莲

编辑:高小茹/审核:吴庆华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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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后女方单独还债16万,能向男方追偿吗?看紫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