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意外伤害险发生事故能及时获赔,但合同的免责条款也应详细了解,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失只能自己负担了。请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刘帅为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该校为刘帅等六百余名在校学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约定意外事故和残疾保额50000元,保险期1年,自2023年9月8日0时起至2024年9月7日24时止。2024年3月28日,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发后,刘帅父母刘某、袁某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5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无证驾驶属于免责事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提示,刘帅违反合同约定,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帅所在学校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保险人刘帅在保险期内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身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被告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刘某、袁某辩称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证驾驶系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结合保险条款中用黑体字区分提示的免责条款以及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和签章处盖章,应当认为被告已经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且投保人已经知晓,该免责条款生效。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袁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案例 | 徐畅、王义祥
编辑 | 刘宗红
原标题:《【法官说法】投保意外伤害险,发生事故就一定能获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