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之“一事不再理”

近日,安图县法院二道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某、冯某偿还欠款。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曾于2018年10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冯某偿还欠款,该案经法院审理并调解结案,因赵某、冯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本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也相同,现王某又以同一事实与理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何为重复诉讼?即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前诉已处于诉讼过程中或者前诉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又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重复诉讼不仅违背了诉讼权利行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字:赵志方

原标题:《诉讼指南之“一事不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