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贸易的蓬勃发展,国际物流服务行业出现许多有别于传统运输关系的新模式和新业态,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带来的法律争议也表现得日益复杂。针对具有新特点的各类纠纷,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事人约定和市场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判。
【裁判要旨】
跨境电商物流关系中,跨境电商经营人与物流服务经营人明确约定货物用运输时长更短的快船运输,且物流服务经营人按快船标准收取运费,如果其超出快船运输所用时间交付货物的,应认定为迟延交货。
物流服务经营人不能交货,其与跨境电商经营人约定货物灭失按重量赔偿,但赔偿额明显低于货物实际价值,跨境电商经营人有权要求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货物实际价值可以参考市场同类商品采购价确定。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宁波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与浙江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商务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办理国际航线货物运输,运费按每票货物的重量收取。物流公司应对货物安全负责,如在货物出库后但国外快递公司未提取前发生丢件的,按40元人民币/公斤赔偿并退运费;在国外快递公司已提取货物后丢失的,商务公司应配合物流公司调查,最终赔偿以国外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为准(通常不超过100美元/件)。
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商务公司陆续委托物流公司将67票货物运输至商务公司指定的美国仓库,其中2022年9月委托出运一票货物(运单号A,货物为服饰25箱),10月委托出运两票货物(运单号为B和C,货物类型同样是服饰)。前述三票货物双方约定用快船运输。双方在沟通中确认,通常情况下,物流公司揽收货物至货物抵达卸货港并交美国某快递公司派送,所需时间在25天左右。
货物出运后,物流公司并未通过快船运输运单号为A的货物,而是更换了较慢速度的普通船舶运输,该票货物至案件庭审结束仍未交付商务公司。运单号为B和C的两票货物,自出运后52天才交美国某快递公司派送。
因双方协商不成,商务公司诉请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运单号为A的货物灭失损失24万余元人民币,赔偿因迟延交付运单号为B和C的货物造成的部分货物销毁损失3万余元人民币,两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接收运单号为A的货物一年多后,仍未能交付货物,应向商务公司赔偿货物灭失损失,该项损失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因商务公司未能提供货物采购价格或生产加工成本,且双方当事人亦未能提供货物出口报关价值,法院参考同类商品在国内公开市场的采购价格,酌定该票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及保险费为5万元人民币,并认定物流公司无权收取货物运费。
对于运单号B和C两票货物,因商务公司未能举证该两票货物因交货迟延而产生部分货物销毁的事实,法院对商务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不予保护。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判决。
【裁判理由】
商务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案涉货物通过海运方式出运至美国,物流公司办理货物的订舱、运输、通关等事宜,并负责将货物交美国某快递公司派送至商务公司指定的仓库。物流公司按货物重量收取全程包干运费,双方之间系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根据民法典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关于不能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商务公司主张运单号为A的该票货物至今未交付,物流公司应按货物在国外电商平台的销售价29美元/件赔偿损失。物流公司辩称其对货物灭失无过错,即便需要承担责任,货物灭失损失也应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40元/公斤标准计算。法院认为,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定的快船出运货物,而是更换了普通船舶运输,且其接收货物后一年多仍未完成交货义务,依据海商法规定,案涉货物应认定为已经灭失,商务公司有权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灭失损失。
2.货物灭失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商务公司要求按海外平台售价计算货损,明显超出了货物实际价值。而物流公司抗辩应按双方约定的40元/公斤计,合计为14560元,也明确低于货物实际价值。法院参考同类商品在国内公开市场的采购价格,确定该票货物实际价值为50000元(共1200件,按42元人民币/件左右计算)。
3.关于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商务公司主张两票货物迟延交付,造成部分货物被销毁,但商务公司未举证货物被销毁的事实,该项诉请法院不予保护。对于迟延交付的货物运费问题,商务公司主张物流公司将货物从快船运输更换为普通船舶运输,要求运费按普通船舶标准计算,物流公司虽然否认其有换船行为,但未能举证案涉货物交由快船运输,法院根据货物的实际交付时间等因素,认定该两票货物存在换船行为,并确认运费以普通船舶标准计算。
【法官寄语】

我们建议,电商企业签订物流协议时,对于促销季商品或特殊渠道商品,除要明确交货时间外,还要主动告知货物实际价值并保存好相关凭证,同时提前与物流方商定货物丢失、延误的赔偿方案。
物流企业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充分预估运输中可能出现的货物失控风险,不能仅用低运费的营销策略吸引客户,更不可将单方制定的低额赔偿条款视为免责工具。要通过科学定价机制或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共同构建合理的风险防范体系,双方唯有以诚信为基础,通过充分协商明确权责,才能真正实现互利共赢。
本案承办人:孟云凤,宁波海事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原标题:《以案释法|跨境电商物流服务经营人迟延交货、不能交货,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