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
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后
无责机动车方或其保险人
能否向对方索赔?
法院这样判
2023年10月
廖某(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
搭载陈某
与同向梁某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造成两车损坏
和廖某、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
廖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及轿车司机梁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
梁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用7150元后
向法院提起保险代位之诉
请求判令廖某及其法定代理人
赔偿损失7150元
阳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廖某虽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但不存在故意碰撞涉事机动车的情形
且没有法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
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中,在非机动车、行人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机动车或承保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非机动车、行人即使有过错,也只是在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负担上实行“过失相抵”,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由非机动车、行人去赔偿车辆的损失。
机动车一方通过购买保险方式合法转移自身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履行保险理赔责任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提起保险代位之诉。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依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原则,在机动车一方无权向非故意造成事故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主张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其保险代位权亦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文字丨叶植再
编辑丨陈丝影
校对丨符丽云
审核丨徐娟娟
原标题:《保险公司赔付车损后,能向负全责的非机动车方追偿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