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知识知多少】轮候查封

在财产查封之后,很多申请执行人会满怀欣喜地和执行人员联系,要求尽快进行财产处置,但执行人员往往会解释,财产虽然查封了,但属于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今天敦小法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轮候查封。

什么是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列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轮候查封的效率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须记载期限,不需要续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由此可见,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在先查封解除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才真正产生查封效力,如果先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了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

轮候查封之不动产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七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轮候查封之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故当查封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文字 | 陶旭峰 图片 | 网 络

初审 | 熊婧言 复审 | 古钰镜

终审 | 杨 琦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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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执行知识知多少】轮候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