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采光纠纷如何破局?

在宁静的村庄里,原本和睦相处的邻居张三和李四,却因一方院落里竖起的光伏设备,陷入了一场激烈的纷争。阳光,这个生活中最寻常不过的存在,此刻却成了矛盾的导火索。采光权究竟该如何界定?邻里之间又该如何化解这场危机?一起从今天的案例中找寻答案吧。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四是天津市宝坻区某村的村民,二人为邻居关系,张三的院落就位于李四院落的西侧。2024年2月,李四(甲方,出租方)与X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场地为自家房子,租赁期限自光伏电站完成并网之日起20年。涉案光伏设施建在李四家院内,光伏设施距离地面最低处为2.8米,距离地面最高处为7.4米。李四表示每年通过安装光伏收入4000元。

张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李四立即拆除其安装的光伏设备中挨着张三家的两列光伏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案中,李四与张三的院落东西相邻,李四利用其院落中紧邻张三院落一侧的场地安装光伏设备,确对张三院落的采光、日照造成一定的影响,且李四利用院落场地安装光伏设备是用于经营营利,并非生产生活所必须,张三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张三要求其拆除靠近西侧的两列光伏板,既能够减少部分光伏设备对日照、采光的影响,亦能够使李四继续利用院落场地获取收益,具有合理性。

“邻居家的树挡到了我家的采光”“自家依法修缮房屋邻居家阻碍建材的搬运”......这些常见的纠纷皆因相邻关系而起。

Q:

何为相邻关系?

顾名思义,相邻关系是相邻的两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常见的相邻关系有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相邻土地利用关系,通风相邻关系等。

本案中采光相邻关系就属于相邻关系中的一种。我国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采光权。

Q:

如何解决相邻关系纠纷?

根据民法典,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着重从以下处理原则考虑:

1

有利生产原则。将发展生产放在首位,尽量降低对生产的影响。

2

方便生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

3

团结互助原则。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

公平合理原则。坚持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平等性,合理行使权利。

宝小法提醒

邻里之间,一墙之隔,一门之邻,看似细微的界限,实则蕴含着深厚的法律与情感脉络。“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六尺巷”的故事历经岁月穿梭至今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愿我们在生活中,邻里间多一分体谅,少一分争执,多一分换位思考,少一分不依不饶,让邻里间情谊满满,共建和谐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供稿:程春阳、司全恒

原标题:《【以案普法】采光纠纷如何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