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8日,沙土镇村民甲向司法所求助,称其新婚妻子乙共同生活二个月后,拒绝继续共同生活。甲多次与乙协商未果,遂申请调解,请求返还彩礼和首饰。接到申请后,调解员立即联合两村调委会展开调查。
经调查,甲与乙通过相亲相识,因未达法定婚龄仅于2024年11月举办婚礼仪式。甲婚前向女方支付了高额彩礼及首饰,但因生活矛盾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调查期间,司法所注意到甲及其家人有采取更为激进的方式施压思想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同甲一家的沟通谈话,一方面对他的境遇表示理解,另一方面严正告知:“法治社会绝不允许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调委会正在积极协调,若调解不成,可通过法律维权。”通过耐心释法说理,甲一家情绪逐渐平复。
与此同时,调解员多次与乙及其家人电话沟通。乙方起初以"已共同生活"为由,拒绝退还彩礼,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随即通知乙及家人到所,组织现场调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明确指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共同生活但确未长久共同居住"等情形应酌情返还彩礼。针对首饰,女方称其中一个戒指系自愿赠予,只认可退还五类首饰。经调委会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妥协。
3月19日,在司法所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当场退还13万彩礼及五类首饰。此次矛盾化解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矛盾“民转刑”的发生。
撰文:姜明华
原标题:《沙土司法所:调解退彩礼,矛盾终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