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滋事
"醉"上加罪
—以案释法—
小酌怡情,但须有度!
有人饮酒助兴
有人借酒浇愁
殊不知
过度饮酒,往往衍生是非
若是酒后控制不住情绪
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
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醉”上加罪
案件回顾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酒后殴打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06月,在某养老中心,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故前去闹事,被害人赵某让其离开拒不离开引发矛盾,后两人发生打架,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赵某殴打致伤。经公安机关鉴定,赵某“左眼挫伤、左侧眼眶内侧壁、下璧骨折”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赵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认罚态度,且鉴于被告人有前科,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提醒
小酌怡情,切莫贪杯。在法院审理的涉及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中,酒后闹事占了很大一部分,酒精会麻痹理性,酒后寻衅逞强斗殴,只会换来应有的惩罚。酒后自律,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切勿为一时的刺激,逞强耍横,以身试法,因“醉”获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原标题:《【以案释法】酒后寻衅滋事 “醉”上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