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法明理 | 买卖抵押车有风险,需谨慎!

随着二手车市场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部分消费者忽略车辆权属问题,因为“价格低”“购买方便”等因素选择购置抵押车。但是,抵押车售价虽相对较低,但也存在诸多购买风险。近日,扬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抵押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本案梅赛德斯奔驰牌E300小型轿车原登记所有人为被告A。2019年11月,被告A与被告B添加微信好友,向B申请借款160000元,并以上述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进行质押,被告A还出具了借条以及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车辆买卖合同。

2021年1月,原告祝某与被告B通过网络添加微信好友,提出购买奔驰牌E300二手车一辆,并根据被告B的指示向案外人转账支付了购车款225000元。后原告祝某与被告B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B将所对债务人的债权及该债权项下的质押权、使用权全部转让给原告祝某,被告B可协助办理年审委托、保险、处理违章等手续。协议明确该车辆原车主为被告A,车辆抵押登记在案外人C融资租赁公司处,属于不过户车辆,原告祝某只有使用权,质押车辆原告自己保管、自己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B将本案车辆行驶证及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车辆买卖合同交付原告祝某。

2022年10月,原告祝某向派出所报警称奔驰轿车丢失。后经派出所了解,车辆因贷款逾期被C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人员拖车。原告祝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B共同返还购车款2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祝某与被告B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虽名为债权转让,但协议中并没有对应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债权转让的金额、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转让债权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反,协议主要均围绕质押车辆的状况,包括车牌号码、车辆型号以及车辆权属、事故责任、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从双方签订协议前的磋商情况和交易的具体内容来看,双方的真实交易目的并非转让特定债权,而是转让作为债权质押物的具有一定权利瑕疵的车辆。因此,案涉协议并不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实质应为针对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

关于原告祝某与被告B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首先,原告祝某从被告B处购买车辆时,该车辆已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他人,同时原告祝某购买的价格225000元也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双方主观上均存在过错,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国家对于机动车辆的登记、流通各环节均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原告祝某与被告B明知案涉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和多重权利主体,仍然试图以债权转让形式规避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规定。如果放任抵押车辆自由转让交易,不仅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也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安全,增大社会不安定因素。最后,即使被告B通过合法程序占有案涉车辆,其将质押物对外出售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原告祝某与被告B交易抵押车辆的行为无效。

鉴于案涉车辆已不存在返还可能性的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涉车辆品牌、交易时的车辆状况、原告祝某实际使用时间等因素,酌定由被告B对原告祝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B赔偿原告祝某90000元(225000元×40%)。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质押、抵押车辆流入市场被交易的现象非常普遍,多以买卖、质押权、债权转让等形式出现,因其远低于市场价的“优势”,吸引了很多人买卖。这些被交易的车辆通常具有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等特点,暗藏风险,一旦被原车主或相关权利人取回,必然产生纠纷。反映到本案中,无论是被告A、B之间的交易还是原告与被告B之间的交易,都违反法律规定,交易行为无效。

法官提醒,抵押车虽价格低廉,但风险极大,不能保证车辆来源的正规性、合法性。另外,非法交易抵押车严重损害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破坏了交易的公平性、透明性、合法性。因此,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谨慎,选择正规平台交易,不能贪图便宜,避免“车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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