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
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同时对恶意高额索赔
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
予以规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8日,刘某某询问某药房是否有老阿胶,并告诉某药房店员希望阿胶越老越好,某药房店员当即表示店里有老阿胶,但已过有效日期。刘某某当天就购买了5盒过期阿胶及其他药品,后于第二天又购买了6盒过期阿胶及其他药品,共计花费5400.8元。
后刘某某认为某药房销售的阿胶不符合国家药品安全标准,要求某药房退款及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某药房拒绝退款赔付,故刘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房销售阿胶的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号,确实为药品。案涉11盒阿胶均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本案中,虽然刘某某明知11盒阿胶已过期仍然购买,但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数量,最终法院判决某药房退回货款4400元并赔偿刘某某12000元。原告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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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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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不是财富密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净化市场不能依赖私力救济,唯有商家敬畏法律、消费者理性维权、司法精准裁量,方能共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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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知假买假”是维权还是投机?法律这样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