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收据载明
“定金恕不退还,转让或更改他用”
那消费者的“定金”还能收回来吗?
本期『蓉法说法』带你从一件
闭店跑路被判担责的案件中
打开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有效方式
01. 案情简介
马某与其配偶闫某共同经营一家儿童摄影服务部,徐某与闫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唐某系徐某配偶。
2019年7月,原告谭某向某儿童摄影服务部付款3569.1元,当日消费569元后,被出具了一张载明了【注意事项】的充值金额为3000元的收据:

02. 法院审理
消费者谭某在本案还主张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行为。案涉收据上虽载明了“定金恕不退还”,但并未约定收取该款可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内容,该笔款项不具有担保性质,其法律性质应为预收款,故崇州法院对谭某要求双倍退还预收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
谭某通过预付费的方式在某儿童摄影服务部购买儿童摄影服务,即与之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应向谭某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其由于自身原因歇业致使谭某付费摄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闫某、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马某、闫某、徐某因未能提供谭某具体消费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按照谭某诉称的消费金额确定马某、闫某、徐某应退还谭某的预付款为3000.1元,唐某对徐某承担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对于同时起诉的其他几十名消费者,法院依法判决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全部退还未消费预付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判决已生效。

对比项
定金
预付款
法律性质
担保合同履行
具有惩罚性
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无担保作用
违约后果
适用双倍返还
或没收规则
仅返还本金
数额限制
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
无限制
成立条件
需实际交付且书面约定
可口头或书面约定
适用范围
适用各类有偿合同
通常用于以金钱为标的的合同

法官提醒:
警惕预付式消费风险,依法理性维权
① 理性消费,警惕“优惠陷阱”
预付式消费往往以“折扣大、充值返现”吸引消费者,但商家若经营不善或恶意跑路,消费者易面临“钱货两空”。
建议消费者
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前,一定要审慎评估商家资质,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优先选择有备案、信誉良好的经营者。
② 签订书面合同,留存关键证据
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条款。
建议消费者
在“预付式”消费时务必保存支付凭证、聊天记录、宣传材料等证据,若商家口头承诺“不限次数”“随时退款”,应要求写入合同,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③ 依法维权,善用多元途径
协商与投诉:发现商家异常(如频繁更换负责人、服务缩水),立即协商退款,并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民事诉讼: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
集体诉讼:针对“职业闭店人”恶意转移资产,消费者可联合起诉,提高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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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46期 >
文稿丨崇州法院 中院行政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培培
三审丨苏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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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定金恕不退还/转让/他用”?消费者的正确维权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