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案说法】网购买到“三无”产品怎么办?

3•15 消费者权益日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购平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让一些不法商家趁机钻了空子,在网上销售劣质、假冒甚至三无产品。那么,当网购到“三无产品”时,你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酉案说法”。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 侵删)

北京消费者董某在浏览社交媒体时,关注到重庆酉阳居民齐某发布的鹿胎膏销售信息。齐某通过微信向董某宣传该产品具有“美容养颜”功效,董某遂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6400元购买16瓶鹿胎膏。到货后,董某发现产品外包装存在严重问题:既无保健品批准文号、药品标识,又缺少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关键信息,且鹿胎、鹿茸等成分被明确禁止用于普通食品。董某以涉案产品属于“三无”食品且违规添加为由,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64000元。齐某辩称,其销售的鹿胎膏属于保健品,是从某宝购买后进行销售的,其不是生产者。

调解结果

法院认为,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鹿胎膏取得了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国食健字”保健品,其销售的鹿胎膏应为普通食品,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注生产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标号等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董某购买鹿胎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其有权要求经营者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遂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使齐某当场支付董某20000元。

法官提示

(图源网络 侵删)

虚假宣传套路多,消费者应当强化鉴别能力,防止落入“三无”产品消费陷阱,要做到网购“三看”,一看销售平台,选择正规电商渠道;二看产品标识,核查生产许可信息;三看宣传内容,警惕“特效”虚假宣传。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人,经营者要注意“两不”,一是不碰违禁原料,严守食品安全红线;二是不做“三无”产品,规范标签标识管理。

文:桃花源法庭 李珍

原标题:《【酉案说法】网购买到“三无”产品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