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3·15 | 吴某诉宁夏某汽车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栏语

案说3·15

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营造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的良好环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征集筛选了一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知情权、知假买假、预付式消费等,希望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明确行为规则,进一步提升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氛围,推动消费市场积极、健康发展。

案例2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吴某诉宁夏某汽车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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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吴某从宁夏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某品牌纯电动轿车一辆,车辆含税价为190000元。吴某于当日支付首付款45000元,剩余车款以贷款形式支付。购车当日,吴某还向宁夏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车牌费、购车咨询费等费用合计5000元,并为购买车辆保险支出6441.49元。同日,宁夏某汽车贸易公司向吴某交付了车辆。后吴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载相机图库内存有案涉车辆曾在展厅展示的照片,拍摄时间最早为2023年3月。遂就所购车辆系“展车”事宜与该公司销售人员进行沟通,公司销售人员承认案涉车辆曾在店内展厅展示的事实。后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及相应费用并要求车辆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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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消费者,享有对其购买车辆的知情权,宁夏某汽车贸易公司作为销售者负有主动提供案涉车辆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宁夏某汽车贸易公司在吴某购车时未如实告知案涉车辆在展厅展示过的事实,该瑕疵交付行为影响了吴某购置新车的消费体验,侵害了吴某的知情权。但案涉车辆在展厅展示并不足以导致吴某对所购车辆的关键性能产生误解,且车辆交付时吴某已对车辆进行了验收确认,吴某并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不应以此认定宁夏某汽车贸易公司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对吴某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和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案涉车辆在展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供他人试乘、近距离操作、触碰等,属于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价格预期的重要因素,结合车辆的价值、侵犯原告知情权的内容等因素,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感受的保护,酌情确定宁夏某汽车贸易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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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主动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瑕疵交付。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审理法院根据经营者的过错程度,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对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的影响等情形,准确对欺诈与瑕疵履行进行界定,判定经营者酌情赔偿损失,既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避免了资源浪费,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案说3·15 | 吴某诉宁夏某汽车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