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过往体面,给未来留光:二婚夫妻和平分手中的法律温度

近日,修水法院黄港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官巧用情、理、法多方化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场家事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缘起缘落:重组家庭的困境

张女士与何先生是一对二婚夫妻,此前均与前任生育了子女。2015年,两人经人介绍结识,因彼此相似的经历很快便走到了一起,不久双方便决定带着与前任的子女重新组建家庭。然而,婚后生活并未如预期般圆满。双方因子女抚养、经济分配和家庭琐事等矛盾频发,感情逐渐破裂。2017年起,两人开始分居,几乎没有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分居期间,张女士多次尝试与何先生沟通,但何先生因早年工伤(三根手指被切割机切断)导致工作受限,尝试了好几份工作都没能坚持多久,加之尚有九旬老父需要与兄弟们照顾,好不容易再次组建的家庭又形同陌路,何先生长期情绪低落,双方矛盾愈发尖锐。2025年初,张女士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庭内外:既解“事结”又解“心结”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判决,多番走访调查后,决定从调解下手。法官从情感修复、子女利益、经济现实等角度切入,试图弥合两人裂痕,助力双方携手共渡难关;但两人态度坚决,均表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均认为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法官立刻转变调解方向,规劝双方从保护隐私、减少伤害、保留尊严等方面考虑,最好选择和平分手。最后,在承办法官及双方亲友的共同努力下,双方终于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件的温情之处,在于对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法官在调解中发现,何先生因工伤致残,工作及收入均不稳定,并且还有年过九旬的老父亲需要与兄弟们轮流照顾,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尽管张女士并非过错方,并且经济能力也有限,但离婚时,经济能力相对较好的一方应当给予经济困难的一方适当帮助,这不仅契合普通群众的朴素情感价值,也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经过长时间的调解,张女士与任先生最终均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张女士自愿当场向任先生支付了一万元的经济帮助款。

一万元背后的法律逻辑与社会温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一万元经济帮助款虽然不多,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1.公平与救济的平衡:经济帮助并非赔偿,而是基于人道主义的帮扶,避免弱势一方因离婚陷入困境;

2.现实考量的精准性:法官结合何先生伤残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及张女士经济能力,确定了合理数额;

3.司法调解的柔性智慧:通过调解促成自愿支付,既维护法律尊严,又减少双方对立情绪。

重组婚姻启示录

此案折射出二婚家庭的三重现实困境:

1.情感信任脆弱:过往婚姻的创伤易导致防备心理,矛盾更易激化;

2.经济纠葛复杂:财产、子女抚养与前任家庭关系交织,增加纠纷风险;

3.社会支持缺位:再婚群体心理疏导、法律咨询服务亟待完善。

结语:

法律是理性的,但可以有温度

这起离婚案中,法院并未止步于“一纸判决”,而是以调解化解矛盾,以经济帮助传递善意。它提醒我们:婚姻的结束未必是冰冷的割裂,在法律的框架下,理性裁判与人性关怀可以共存。对于重组家庭而言,婚前明确财产约定、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或许是避免重蹈覆辙的一剂良方。

本文援引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原标题:《给过往体面,给未来留光:二婚夫妻和平分手中的法律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