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集中体现,承载着企业的信誉与价值。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恶意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会混淆消费者视听,误导市场选择,更会对商标持有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严重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近日,兰山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

国企字号遭“山寨”冒用
中国邮政(以下简称中国邮政)是由财政部依法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直属管理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中邮”是其企业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中国邮政以“中邮”为企业字号在全国设立了诸多以“中邮”为字号的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且所设立的相关公司在各自业务领域均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中国邮政自 2009 年起陆续以“中邮”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包括国际商标分类中的全部 45 个类别。




侵权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邮政于1995年10月4日成立,“中国邮政”或“中邮”均为原告的简称,上述简称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社会公众所熟知。中国邮政已将“中邮”进行商标注册且商品或服务已包括商标的全部类别,“中邮”与原告建立起了稳定联系,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中邮某公司企业名称含有“中邮”,且经营范围包括邮票销售等,足以使社会公众对被告和原告之间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进而将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原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火上浇油”
中邮某公司公众号内推文涉及邮票、邮币钞、邮品销售等内容,与中国邮政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且使用“天价”“首日”“限量”等误导性词汇,加剧市场混淆的风险,构成虚假宣传。
赔偿金额“综合考量”
因中国邮政未提供其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中邮某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等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企业的影响力,被告的侵权方式、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3万元。
法院亮剑 遏制侵权歪风
企业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承载着企业的信誉与形象,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至关重要。本案判决一方面警示其他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杜绝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在注册企业名称和进行商业宣传时,要保持谨慎与规范,切勿抱有 “傍名牌” 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应提高警惕,仔细甄别,认准官方正规渠道,防止被 “山寨” 商家误导。若发现市场上存在侵权混淆行为,要积极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2025年第41期
素材来源 | 张广荣 编辑 | 林雅正
原标题:《法院亮剑“傍名牌”行为! 擅自冒用“中邮”名称企业被判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