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0月,白银某商贸公司负责人赵某为降低经营成本,从陕西府谷县马某处采购未含税煤炭。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在利益驱使下,赵某经冯某牵线,以支付13%开票费的方式,串通内蒙古某环保科技公司虚构交易,于2021年2月非法取得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394万元,税额63.08万元,总价税合计457.33万元。为掩盖其违法行为,赵某指使会计完成发票认证抵扣后,系统性伪造供煤合同、虚假银行流水及过磅单等全套交易凭证,企图蒙蔽税务机关稽查。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0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本案63万元涉案税额已属“数额较大”范畴,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此案警示企业经营者:任何通过“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侥幸心理。同时,税务机关也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税收征管效能,让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唯有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企业才能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发展。
原标题:《【税案警示 | 虚开发票"一条龙"造假终落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