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治疗中产生的康复费用是否应该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16时许,韩某骑行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州区某路时,适逢张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靠道路北侧逆向)行驶,韩某避让该电动三轮摩托车后返回非机动车道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发生刮碰,致韩某摔倒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李某某不服申请复核并提出新的证据,后经交警部门重新出具相关认定书认为:李某某驾驶电动车观察不够,与相邻的非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韩某无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韩某被送往医院检查,当天即前往西安市某医院治疗,入住创伤骨科下肢病区,出院后又入住西安市某医院创伤康复病区,并于2023年3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继续口服强筋壮骨、抗骨质疏松药物治疗,逐渐进行上肢关节功能锻炼,积极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避免滑倒摔伤,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23年3月-5月期间,韩某两次入住甘肃某医学科治疗。

争议焦点:

其在两家医院两次住院治疗是否系其自行扩大损失?韩某后期治疗是否系康复治疗,康复治疗费用如何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各项损失共计64490.18元;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50731.66元(不含韩某已支付的1676元);

二、被告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各项损失共计64490.18元;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2460.43元。

案件分析:

经查,原告于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3日在西安市某医院治疗,2023年3月10日对骨折部位进行了手术,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及年龄因素,其不可能在术后3天就达到出院标准,其家属的陈述因住院病人太多才转入该院中医创伤骨科康复病区治疗应更符合实际情况。西安市某医院出院医嘱记载“逐渐进行上肢关节功能锻炼,积极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未提及后续康复要自行锻炼或者通过专业医师指导锻炼。2023年3月31日甘肃某医院入院记录中主诉记载“右肩关节骨折术后活动受限伴疼痛23天”,在原告的病程记录中也有每天医生查房记录,详细记载了原告病情的变化及治疗过程,2023年4月1日副主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显示“右肩关节疼痛,右下腹部疼痛,伴右肩关节、右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行走不能,右肩关节外侧麻木”,至2023年5月18日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中记载“右肩关节疼痛、麻木明显缓解,活动功能较入院后明显改善,自觉右手发胀明显缓解”,故被告所称原告康复治疗后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了病情没有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在西安某医院、甘肃某医院的治疗系必要性治疗,并非自行扩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因右肩关节骨折术后疼痛伴活动受限入住甘肃某医院康复科治疗,其对右肩关节功能恢复所支出的费用属必要费用,应予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所以“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第一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标题:《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治疗中产生的康复费用是否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