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购物日益盛行的今天,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手机、电脑等数码产品已成为一件极为平常的事情。然而,网络平台上各路商家鱼龙混杂,商品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近日,谷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在此,希望广大群众在遇到网购货不对板等情况时,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黄某在刷短视频时通过平台引流向郭某购买某品牌手机Pro版本一部,并支付了相应货款。黄某收到快递后打开一看发现并非约定好的型号,而是套着某品牌手机壳的其他安卓系统手机。遂与郭某沟通要求退货退款,郭某置之不理。黄某将其诉至谷城法院要求店铺退款及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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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谷城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向郭某购买某品牌全新手机一部,支付了相应对价,二者之间已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郭某未按约定交付相应款式手机,故黄某要求退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郭某对于产品的承诺明显与真实情况不符,导致黄某对产品情况陷入错误认识,做出了相应的购买行为,故而郭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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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兴起,越来越多人会选择在购物网站上“剁手”,但购物平台上的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选购商品前应避免盲目贪图便宜或轻信他人,通过查看卖家过往交易情况、信誉评价等信息,作出购买决定。
通过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价格昂贵的数码产品时尽量选择线下实体店或者线上官方旗舰店,同时保留好购买记录、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以及店铺的广告、购买须知等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Tip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文字:苏益(立案庭)
图编:金永芳
核稿: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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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15 · 以案说法|网购手机货不对板,可以认定为欺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