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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欠钱的人去世了,债务如何处理?是“人死债消、逝者为大”,还是“父债子偿、夫债妻偿”?近日,梓埠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这起长达一年多的纠纷终于划上“休止符”。
案情回顾
老张经营了一家农资店, 2023年期间老杨先后从其处购买化肥农药产品用于水稻种植,共计货款4万余元,已付2万元,仍有2万余元货款未支付。2024年初,老杨因出车祸不幸离世,老张遂向老杨妻子及子女催要货款,多次交涉无果后,老张一纸诉状将老杨妻子及子女告上了法庭。法庭上,老张诉称,老杨赊购的化肥、农药,都在自己的记账本上签字为证,有老杨本人书写的欠条且购买产品时老杨妻子也在场。老张认为,小杨作为老杨的儿子,继承了老杨去世前一天变卖的稻谷钱3万元,遗产数额高于所欠货款数额,应当偿还老杨生前所欠货款。被告席上,老杨妻子表示钱自己会慢慢还,叫老张不要找小杨要钱,老杨子女均提出放弃遗产声明。

调解过程
庭审后,承办法官认为一纸判决无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本着既断“是非”,又除“芥蒂”的基调,坚持“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承办法官打算从调解入手。一开始,原被告根本听不进去任何解释,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被告小杨认为老人已经去世不清楚是否有欠款,辩驳原告和年迈八旬的老杨做生意要自担风险且辩称老杨生前卖稻谷款所获3万元被小杨全部偿还老杨其他债务。
为有效解决矛盾,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详细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寻找案件调解突破口。一方面,告知被告小杨既答辩处理了遗产又声明放弃遗产这一说法矛盾,且从证据角度分析小杨的其他辩解无法采信,若判决将承担败诉后果,最终被告认可该货款,承办法官顺势劝导小杨一家拿出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以表诚意。另一方面,将老杨去世后家庭现状告知老张,引导其换位思考。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和耐心疏导下,原告在理解被告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原则,双方各退让一步,被告当场履行支付给原告同意的欠款数额,原告撤回对老杨妻子和子女的起诉,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父债子还”“子债父还”,这其实彰显的是一种诚信理念,在法律上并无此规定。本案中,被告听了法官的释法明理后,能够主动履行偿还义务,体现了一种诚信与担当。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也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则先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后才能分割遗产,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对此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但是如果选择继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撰稿 | 万 珑编辑 | 万年法院新媒体工作组
原标题:《【以案说法】“父债子偿”到底是“天经地义”还是“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