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获刑!

原创 王颖靖茹 宜黄县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近年来,部分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为增加营业额,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抓住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物质缺乏等软肋,组织招募未成年人到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进而牟取暴利。殊不知,该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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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4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先带领女性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并收取“试台费”,后组织带领女性未成年人直接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收取“管理费”,在此期间,王某某、汪某某先后组织十余名未成年人在宜黄县多娱乐场所内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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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女性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予以惩处。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尤其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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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此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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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会使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环境,面临被侵害的风险。因此,未成年人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净化自己的交际圈,远离不良诱惑和违法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帮助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消费者在娱乐消费时,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娱乐场所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拒绝任何形式的有偿陪侍服务,以实际行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供稿:王颖靖茹

校对:董良安

原标题:《以案释法|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