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车司机冲卡逃费!依法严惩!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4日1时许,省交通执法二支队接到G7521渝筑高速尚嵇收费站工作人员报案,一辆广西籍牌照货车在驶出收费站时,提供虚假通行卡,在收费站工作人员核实通行卡数据的时候,为逃交车辆通行费,强行冲闯收费站出站。经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视频,走访周边路段、货运站场、询问目击者后,锁定了涉事车辆及司机信息,并寻回涉事车辆,固定违法证据。经查,该货车不仅存在冲闯收费站逃费的行为,还存在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承认,且在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普法后已认识到错误,主动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及时补缴了所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纠正了违法行为。依据《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以及《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上册》第40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黄某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人民币7105.9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出入收费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二)强行驾车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

(三)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

(四)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

(五)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

(六)以跳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

(七)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

(八)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收费人员需要识别车辆收费类别时,车辆驾驶人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交纳车辆通行费,可以处以应交车辆通行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罚款。

行政执法人员说法

高速公路作为连接各地的重要纽带,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关键基础设施。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逃交通行费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财产的侵害,减少了用于公路维护和升级的经费,影响了公路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进而可能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威胁到广大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行为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那些遵守规则、按时缴纳通行费的车辆和运输企业造成了不公。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所有驾驶员和运输企业,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按时缴纳车辆通行费,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路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温馨提示

黔微普法的粉丝朋友们:

由于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再次改版,订阅号消息不再是按时间发布顺序展示给用户,没有被星标的账号,粉丝很容易错过推送!

如果您想及时收到黔微普法的文章,请一定要将我们设为★星标★账号哦(如图所示)

如何星标?→→点开公众号名片,点击右上角“…”,再点击“设为星标”即可。

原标题:《一货车司机冲卡逃费!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