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中支付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能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吗?法院判了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但借款人支付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

是否可以认定超额部分偿还借款本金

近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兰某向何某借款500 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3。当日,何某扣除了当月利息后实际向兰某转账483500元。借款发生后,2022年5月至7月,兰某按照500 000元借款本金每月向何某支付利息16 500元;2022年8月偿还了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按照400 000元借款本金支付利息13 000元;2022年9月,兰某偿还了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于次日按照300 000元借款本金支付利息10 000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按照300 000元借款本金每月支付利息10 000元。

2023年4月,兰某向何某借款100 000元,何某实际向兰某转账87 000元。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兰某按照400 000元借款本金每月支付利息13 000元;2024年4月25日,兰某支付利息3000元并于次月偿还了借款本金400 000元。支付完借款本金后,兰某向何某要求交还借条,何某提出要求按 3.3分支付 2024年 5月的利息,否则,不予交还。双方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兰某向何某的两次借款,都预先扣除利息,应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中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兰某与何某之间约定的月息3分3过高,超过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4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的四倍,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利息无效,因此何某多收取的利息应当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截止2024年5月9日,何某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为185 927.1元,兰某于该日向何某转账400 000元,多支付的214 072.9元应由何某退还兰某。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向兰某退还214 072.9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可以在合理的范围自行约定利息,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利息上限范围,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扣除法定范围内的利息后,借款人多支付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

法官提醒:追求高额利润,往往不顾及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和经济状况,容易导致借款人陷入更深的债务困境。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审慎约定借款利率,避免因过高利息引发纠纷,确保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原标题:《借款中支付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能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吗?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