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人际交往与经济活动中,亲友间多笔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很多人在还款时,往往忽略了一个关键细节——未明确偿还的是哪一笔借款。别小看这个疏忽,它极有可能产生一系列的麻烦,甚至引发诉讼。近日,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还款不明引发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5月至9月的利息。同年10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共计7万元,但未明确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由于被告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偿还7万元款项性质为本金,但坚持称先清偿的是5万元的借款,剩余部分再偿还10万元的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和5万元,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本金的义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生效,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对于被告偿还的7万元,原告自认系本金,法院予以认可,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哪一笔借款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之规定,被告向原告偿还7万元时并未指定抵充对象,考虑到2022年4月10日的10万元借款本金数额较大且附有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情形,故法院认定该7万元系用于偿还10万元的借款本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作出规定,该条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明确债务人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让债权人能及时收回资金,降低资金风险;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债务人的权益,在无指定时依合理顺序清偿,避免不必要的高额利息累积。在实践中,当出借方有多笔借款面临逾期需追讨时,要全面梳理借款合同细节、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借款方还款时,可通过书面备注或转账附言等方式明确还款对应的具体借款,避免出现案例中的情况,减少经济损失并降低法律风险。
文字:程凯歌
原标题:《【以案释法】划重点!多笔借贷还款时 精准备注很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