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法·案例丨同居两年多,分手后彩礼是否应返还?

已经举办婚礼却未领结婚证,同居两年多后分手,彩礼是否应该如数返还?近日,市中院少审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原告某先生与被告某女士订婚时,交给被告6.6万元彩礼和钻戒(价值1.37万元)一枚。2021年4月,在二人举行婚礼前,原告交给被告及其母亲3.8万元,但婚礼后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于2021年7月怀孕,2023年11月双方分居。2024年6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期间转账及钻戒等财产共计价值17万余元,且被告父母对返还上述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该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订婚时交给被告的6.6万元和钻戒以及举办婚礼时的3.8万元,均属于彩礼部分。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约2年7个月,已经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双方均履行了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同时,被告的举证也能够证明所收彩礼已用于购置嫁妆、筹备婚礼和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等,同时表示不再要求返还嫁妆。故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告表示愿将钻戒返还,系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予以准许。

在双方共同生活前产生的“520”“1314”等特殊数额转账,应当属于为培养和加深感情的赠予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后的转账,由于已经属于家庭消费和支出的混同状态,因此无法依据转账记录直接认定为彩礼。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钻戒一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嫁妆现状以及孕育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而当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收入与消费支出处于混同状态时,不宜认定此时的转账转款属于彩礼范畴。

作者: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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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焦法·案例丨同居两年多,分手后彩礼是否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