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时不慎受伤,公司却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大街小巷

随处可见外卖骑手

争分夺秒

不慎受伤谁来赔偿?

案情回顾

张三(化名)系A公司的一名外卖骑手,在景德镇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2年2月10日,在配送外卖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次要责任。2023年1月16日,张三向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三系因工受伤。A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其与张三不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认定应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A公司代理某APP景德镇的配送团队,对张三进行日常管理和按月发放薪资,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最终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业态背景下互联网行业用工特征存在形式上的灵活性、管理上的隐蔽性,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也因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本案在认定平台公司与外卖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时,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综合分析其主体适格、人身从属、业务从属、经济从属关系,辨析劳动关系建立的本质特征,以此来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保障新业态背景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服务和保障民生,为新业态从业者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司法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

原标题:《“外卖小哥”送餐时不慎受伤,公司却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