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当事人酒驾肇事 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酒驾肇事

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东胜区人民法院

“喂,保险公司吗?我酒驾撞人了,过来赔偿处理一下。”

“不好意思,酒驾撞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我交保险就是为了肇事后保险有赔偿,你说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是什么意思啊?……”

当事人酒驾肇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3日,被告张某醉酒驾驶车辆与原告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及车内乘车人员受伤,张某弃车逃逸。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两次在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54712.32元。2021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在东胜区交管大队的组织下,就2021年11月1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由张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检查费、营养费、误工费等60000元,此事故一次性处理,今后互不追究。王某获赔后,于2022年9月9日委托鄂尔多斯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人身损害“三期”进行评定,评定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

结合鉴定意见,王某认为双方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有失公平,故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之诉,请求撤销双方于2021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王某与张某于2021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张某不服裁判结果,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王某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审理判决该案。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王某赔付各项损失198000元,赔付后可向被告张某追偿;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赔付33499.44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根据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因保险公司已向张某履行告知义务,且张某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合法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王某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张某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以向张某主张追偿。

裁判要旨

驾驶员醉酒驾驶的,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对于商业三者险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往往约定饮酒、醉酒驾驶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后,该免责条款即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请求免除商业三者险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未获取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界定被告张某醉酒驾驶且存在逃逸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结合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普及,交通事故频发,购买保险是人们规避风险、降低损失的一种有效途径,但购买保险也并非“万事皆宜”,类似本案中的酒驾肇事逃逸,保险公司通常可以依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若你酒驾,责任你自负;就算有保险,后果仍你担。

法条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原标题:《以案释法|当事人酒驾肇事 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