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
赠与“第三者”
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

王某(女)与陈某(男)系夫妻关系
二人共同走过
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
白手起家,家资颇丰
谁能想到
陈某(男)的生活中出现了丁某(女)
陈某与丁某相识并耍起了“朋友”
陈某陆陆续续向丁某转账三十余万元
王某知晓后
一纸诉状将丁某起诉到法院
并将陈某列为第三人
要求丁某将所有款项如数返还

蒲江法院寿安法庭开庭当天,王某委托律师到庭,陈某本人到庭,丁某未到庭。
鉴于本案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承办法官决定先打开夫妻二人的心结,优先适用调解。
王某通过申请调查令已清楚陈某如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证据面前,陈某无从辩驳,在法官的劝导下,陈某承认自己的做法确实伤害了王某,通过电话向王某表达歉意。
因丁某未到庭,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询问了丁某的意见,明确告知丁某收取转账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全额返还。
最终,王某与丁某达成调解意见,由丁某向王某全额返还三十余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夫妻所得共有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明确夫妻一方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本案中,陈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损害了王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王某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重点条文解读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归属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仅赠与自己子女,则房屋归其所有;若无明确约定,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但需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补偿另一方。
双方或一方部分出资: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过错等因素分割,避免“一刀切”。
同居析产纠纷
同居期间财产原则上“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共同出资或无法区分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并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子女及贡献大小。
子女权益保护
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允许通过申请“人格侵害禁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抢夺行为,并在抚养权判决中将此类行为列为不利因素。
分居期间抢夺子女的,法院可暂时确定抚养安排,确保子女稳定生活。
抚养费追索
离婚后未履行抚养承诺的,直接抚养方可直接起诉追索欠付费用,即使子女已成年,仍可追究不诚信方的责任。
债务与财产处理
规制“离婚逃债”。债权人若能证明离婚财产分割损害其债权(如恶意转移财产),可申请撤销相关条款,但需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过错等因素,避免滥用撤销权。
夫妻共同财产保护
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的行为无效,无过错方可要求全部返还。
其他重要规定
重婚行为绝对无效
即使原婚姻已解除或配偶死亡,重婚关系仍无效,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中过错方将处于不利地位。
家务劳动补偿细化
补偿数额需结合义务投入时间、精力、当地收入水平等因素,推动“共担家务”的价值观。
股权转让规则
夫妻一方转让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原则上不认定合同无效,但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除外。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情感枢纽,夫妻关系的稳定对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文字:江黎
编辑:杜思静
一审:杨玉禧
二审:杨宝艳
三审:王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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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婚姻中的背叛与守护:法院调解促返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