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赔偿金60万元,受伤工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纠纷被妥善化解。
原告孙某在被告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意外被公司正在作业的叉车撞倒受伤,入院治疗。经医院鉴定:孙某左大腿六级伤残、右腕九级伤残,以及双肩各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孙某先后多次与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对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遂将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随后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询问案件细节及经过。孙某向法官表示,因伤致残后,他很长时间内都无法从事体力劳动,现在他后续治疗需要不少钱,家里还有父母妻儿需要赡养,家庭已经经济陷入困难,急需赔偿款以应对后续治疗和生活开销。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虽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对赔偿金额存有较大争议,为尽快化解矛盾,减轻当人诉累,法官决定邀请有相关经验的调解员介入,共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通过“面对面”调解方式,讲明事情原委,帮助双方当事人疏通误解、消除隔阂。随后法官又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从法律关系、责任承担、赔偿费用、现实情况等多角度多方面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在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的同时,逐步缩小双方的分歧,找到双方的平衡,力求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经过承办法官与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某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蛟河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原标题:《小案件大民生丨工伤赔偿遇难题 法官调解化干戈》